为规范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租赁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服务健康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及其他相关方从事网约车租赁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租赁服务定义
网约车租赁服务是指车辆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通过网约车平台向驾驶员提供车辆,用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并收取相应租赁费用的行为。租赁服务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三、车辆要求
- 用于租赁服务的网约车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 租赁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营安全。
四、租赁合同管理
-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 租赁合同不得设置不公平条款,不得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 平台公司应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五、平台责任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接入平台的租赁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合规经营。
- 平台应建立租赁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争议。
- 平台须依法向主管部门报送租赁服务相关数据信息。
六、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租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 对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从事租赁服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 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租赁服务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 本细则由襄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 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